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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 2 万元存 27 年利息仅 4000 多元 金融纠纷引关注

时间:2025-08-10   来源:实践发展网
近日,厦门思明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引发热议。66 岁的魏阿婆在 1997 年存入银行的 2 万元定期存款,27 年后支取时利息仅 4000 多元,与她预期的收益相差甚远,这一事件将银行与储户间关于存款计息方式的矛盾推到了公众视野中。
1997 年,魏阿婆出于养老考虑,在银行存入 2 万元定期存款,银行开具了 2 张手工存单作为凭证。直至 2024 年底,魏阿婆才前往银行要求支取这笔存款。然而,银行结算后支付给她的利息不到 5000 元,这让她大为震惊。按照魏阿婆的计算,若存款自动转存,这笔钱的利息至少应翻倍,与银行给出的金额相差约 2.8 万元。
银行方面解释,由于存单为早期手工开具,存单上未标明自动转存,因此未约定自动转存的部分按活期计息。但魏阿婆坚称,当年存钱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她 “到期不用管,我们会帮你续上”,她基于此信任才放心将钱存入,从未听闻还需另外转存,故而要求银行补偿自动转存应得的利息差。
双方各执一词,矛盾由此产生。魏阿婆多次向监管部门投诉,尽管调解员多次介入调解,因双方分歧过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魏阿婆没有稳定收入,这笔养老钱的 “缩水” 使其情绪激动。她认为,银行应按客户意愿办理自动转存业务,且其他金融机构在类似情况下通常也会为客户办理自动转存。在长达 27 年的时间里,银行既未办理自动转存,也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严重侵害了她的权益。于是,魏阿婆将银行告上法庭,诉求银行赔偿按自动转存应得本息的差额 2.8 万元。
银行则认为,作为公众机构,其操作必须有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据。由于存单约定的存款期限为一年,并未载明 “自动转存” 及相关信息,银行并无为储户办理自动转存业务的法定义务,更不存在提醒办理的强制性义务。在调解过程中,银行法务甚至拿出《储蓄存款条例》中 “约定优先” 的条款据理力争。
案件的转折点出现在法官对取款凭条的关注上。取款凭条记载,2024 年 12 月支取时的本息总额为 2.4 万余元,这个数字既不符合银行所说的按活期计息的金额,也远低于按 27 年持续转存应得的利息总额。法官与驻站银行调解员针对此疑点深入分析,并与银行负责人核实后,查明了纠纷的真相。
原来,2003 年银行电脑系统上线时,曾为魏阿婆办理定期存单手工转电子的转换操作。在 1997 年至 2003 年的手工存单期间,银行均按照定期存款一年期自动转存的规则为魏阿婆办理计息。但在 2003 年将手工存单转换为电子存单时,工作人员遗漏了设置自动转存这一关键步骤,导致该笔业务在手工存单和电子存单阶段出现两种不同的计息方式。
驻站银行调解员向银行指出这一不合理情况后,银行法务的态度发生转变,调解工作得以顺利推进。最终,银行提出以一年期自动转存总利息收益为限的人文关怀金补偿方案,经过充分沟通,魏阿婆接受了该方案。签调解协议时,魏阿婆特地从乡下赶来,在协议书上郑重地按上红手印,并将新打的存单小心收好。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魏阿婆个人的养老钱,更反映出金融业务操作流程在变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储户与银行间在规则理解和权益保障上的矛盾。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变迁,如何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业务操作的规范与透明,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也为其他金融机构和广大储户敲响了警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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