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烈性犬饲养不当导致的悲剧引发广泛关注。高某于村头附近的羊场内饲养了三只大型烈性犬。此前饲养期间,这些犬只多次扑倒、咬伤过往路人,可高某却未从中吸取教训,对犬只疏于管理,未采取任何有效防范措施,任由危险隐患持续存在。
马某像往常一样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谁料,一只凶猛的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瞬间扑向毫无防备的马某,对着其颈部及面部疯狂撕咬。周围村民听到惨叫匆忙赶来,却被狼狗的凶狠模样吓得不敢靠近,只能眼睁睁看着马某遭受攻击。待众人设法赶走狼狗时,马某已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
警方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经现场勘查发现,高某的狗笼设置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该狗笼放置在土质地面上,底部未铺设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过大,犬只能够轻而易举地从中钻出;笼子顶部也未安装铁丝网,仅用简易的建材板搭盖,根本无法有效禁锢烈性犬。
案件移交法院审理,法院经审查认定,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攻击性极强。案涉犬只虽关在笼中,但笼底与地面间的大空隙,让犬只逃脱轻而易举,伤人风险极高。而且,在案发前,高某饲养的犬只已多次出现扑倒、咬伤路人的情况。高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预见到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然而,由于以往犬只伤人后仅是赔钱了事,高某心存侥幸,疏忽大意,最终导致了马某的死亡,其行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且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高某提出的 “马某系被狗咬死,与自己无关” 的辩解,法院不予认可。
依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交代,也为广大养犬人士敲响了警钟。
公民虽有养犬的权利,但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公德,履行法律义务,避免因养犬行为对他人造成困扰甚至伤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若遛狗不牵绳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将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而像高某这样,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犬只造成人员伤亡的,必将面临刑事追究。
在此,呼吁广大养犬爱好者,务必平衡好爱犬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养犬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和谐、安全的人居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