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夫妻婚后亲密关系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新郎王某以新娘李某婚后拒绝与其发生亲密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相关判决。
据了解,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 2024 年 5 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多次尝试与李某进行亲密接触,均遭到李某拒绝。王某表示,李某在婚前曾暗示婚后会履行夫妻义务,可婚后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分房睡,这让他难以接受。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认为双方已无夫妻感情,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李某返还婚前支付的 18 万元彩礼。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并非故意拒绝王某,而是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对婚姻和亲密关系存在心理障碍,需要时间调整。她表示愿意尝试改善关系,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返还彩礼,认为彩礼是王某自愿赠予,且双方已经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间的亲密关系是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李某长期拒绝与王某发生亲密关系,导致双方无法履行正常的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法院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虽登记结婚,但并未实际共同生活,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返还王某彩礼 12 万元。
该案件的判决引发了人们对婚姻中夫妻义务、彩礼返还等问题的讨论。有法律人士表示,此案提醒人们在婚前应加强了解,谨慎对待婚姻,同时也明确了法律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裁判标准,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社会公序良俗。